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志明,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31971********,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金鸡村105号,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宝鑫百货经营部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