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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于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威民三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于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志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志明,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31971********,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金鸡村105号,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宝鑫百货经营部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志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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