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保字第4号申请人:程兵。
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西恩斯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西坞街道脚畈漕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方春盛。
申请人程兵以被申请人宁波西恩斯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30054474.5、名称为“沙发(鸡蛋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西恩斯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程兵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730054474.5、名称为“沙发(鸡蛋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