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霖。
被告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慧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霖、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晓霖、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晓霖、深圳市丰盛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