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10幢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曹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万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