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柯,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军,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