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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汪建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32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汪建长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汪建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2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

被告:汪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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