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64号原告:宁波赛坤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遥。
委托代理人:邢伟华。
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菊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坤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赛坤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坤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宁波赛坤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