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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青刑执释字第1735号
案件名称张建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735号罪犯张建,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3月31日,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查明:罪犯张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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