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知初字第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娄秀君。
委托代理人:盛凌。
被告:黄俊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