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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招某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招某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招某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招某根,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佛山市禅城区。

201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琼,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招某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招某根及其辩护人谢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创世纪”、“KamYipPai”(“金叶”)、“快事达”、“白云”、“长鹿”、“哥俩好”、“千里马”、“使你佳”、“Fixto”、“DOWCORNING”、“道康宁”及其图案均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类或第17类的胶。

上述商标持有人从未授权被告人招某根及其加工场加工、生产以上品牌的胶或胶瓶。

2009年7月6日,被告人招某根因生产假冒“创世纪”、“KamYipPai”等品牌的玻璃胶(硅酮密封胶)产品和空瓶,被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没收假冒厂名、厂址的玻璃胶成品2200支、空瓶82500支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一批,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6月,被告人招某根租借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芦塘工业区杰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玻璃胶。

从2012年开始,招某根未经许可在该加工场再次非法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玻璃胶。

2012年8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该制假加工场,当场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玻璃胶成品、空瓶、纸箱、标识和原材料、设备一批,具体包括:标注“KamYipPai”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1536支、空瓶37560个,标注“创世纪”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725支、空瓶600个、纸箱600个、防伪标识2000张、产品合格证3000张,标注“道康宁”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2016支、纸箱130个,标注“DOWCORNING”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60支、空瓶22630个、纸箱500个、防伪标识1200张,标注“快事达”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2000支、纸箱30个,标注“千里马”及其图案的玻璃胶成品4752支、空瓶46680个、纸箱200个,标注“快事达”的玻璃胶空瓶10625个,标注“建华”及其图案的产品合格证3000张,标注“使你佳”及其图案的玻璃胶空瓶600个,标注“白云”及其图案的玻璃胶空瓶14880个,标注“长鹿”及其图案的玻璃胶空瓶12840个,标注“哥俩好”及其图案的玻璃胶空瓶480个,标注“Fixto”及其图案的玻璃胶空瓶15000个,以及原材料20桶和生产设备9台。

经鉴定,扣押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玻璃胶成品“创世纪”725支价值人民币6960元、“KamYipPai”(“金叶”)1536支价值人民币13056元、“快事达”2000支价值人民币19000元、“千里马”4752支价值人民币49896元、“道康宁”2016支价值人民币32256元、“DOWCORNING”60支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24168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招某根的供述,证人招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南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标注“创世纪”、“KSD”、“金叶”等字样及其图案的玻璃胶产品合格证原件,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产品鉴定书、产品单价表、授权委托证明,户籍证明,南海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招某根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招某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第1500065号的“创世纪”文字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硅胶、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塑料胶、粘胶液等。

商标注册证号第1044098号的“KamYipPai”字母图形商标的所有人是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玻璃胶。

商标注册证号第1600006号的“快事达”文字字母图形商标的所有人是江门市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硅胶、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胶、塑料胶等。

商标注册证号第7496746号的“千里马”文字商标的所有人是佛山市南海区建华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类,包括玻璃粘合剂、粘胶、粘合剂、硅胶、粘合液、工业用胶等。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其注册有效期或续展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胶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再查明,2013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因未带任何证件驾驶摩托车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被告人到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其2012年在南海区罗村北湖一路芦塘工业区杰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生产假冒“创世纪”、“KamYipPai”等品牌的硅酮密封胶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正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现场查获的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玻璃胶、硅酮密封胶等价值共计124168元,公诉机关以此作为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指控。

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制造假冒“创世纪”、“KamYipPai”、“快事达”、“千里马”玻璃胶、硅酮密封胶的价值合共人民币88912元,对此部分应予认定。

至于被告人生产假冒“道康宁”、“DOWCORNING”硅酮密封胶的行为,因公诉机关提供的“道康宁”、“DOWCORNING”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其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包括硅酮密封胶或粘合剂,无法证实该商标在硅酮密封胶或粘合剂产品上取得注册登记,故本院不认定被告人生产假冒“道康宁”、“DOWCORNING”硅酮密封胶的行为构成犯罪。

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生产假冒“道康宁”、“DOWCORNING”硅酮密封胶所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不予认定。

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的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同时因涉案假冒产品均被扣押,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于2009年7月6日曾因生产假冒“创世纪”、“KamYipPai”等品牌的玻璃胶、硅酮密封胶产品和空瓶被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据此,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科以罚金人民币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招某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赃物、违禁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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