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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讯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54号
案件名称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讯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宇讯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54号原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珍。

委托代理人:纪绍梅,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发,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晏国平。

委托代理人:唐跃文,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讯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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