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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奉知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光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知初字第4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马沙管理区内,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光荣,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号往北第2间。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陈光荣所经营的个体手机店也已经关门歇业,被告陈光荣也已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陈光荣具体户籍信息,属于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益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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