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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龚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盐知民初字第0103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龚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龚海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

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晓,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海兵,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嘉年华服饰广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龚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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