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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爱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嘉知初字第1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爱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爱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娄秀君。

被告:黄爱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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