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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广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51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广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袁广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5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广勤,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广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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