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韵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御酿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秀发。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诉被告江苏苏韵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韵酒业)、泗洪县双沟镇御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沟御酿酒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秀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秀发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秀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