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968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30AVENUEMONTAIGNE75008PARIS)。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兰伯特,该单位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悦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北出口大道西综合保税区(中区)快件中心内1楼130室(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2。
法定代表人:范勇斌。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悦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悦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因发现新证据需另案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悦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悦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