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5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
被告南通黑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黑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