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被告曾承友。
委托代理人高正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承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