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842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燕,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苏娟,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张四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百货厅417-418号。
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澈昌,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四明、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