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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6-95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56-95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金天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50元,四案共计人民币22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每案人民币25元,四案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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