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3989号之一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9A。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颐和茶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西大围工业区紫金城1号楼B165号铺,注册号440××××××××9849。
经营者:刘某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颐和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颐和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