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崇纲。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