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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6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汪崇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剑,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崇纲。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汪崇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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