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胡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菏知初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胡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胡文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刘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晓辉,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庆。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胡文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