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文霞。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文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