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95号原告:俞升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基鹏。
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树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秀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