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YKK株式会社与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钟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80号
案件名称YKK株式会社与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钟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钟惠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ykk株式会社,住所:。

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

委托代理人:廖加维,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住所:(三级石山土名)。

法定代表人:钟惠芹,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惠芹,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就安,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日本)ykk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钟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2)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ykk”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系(日本)ykk株式会社,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0591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拉链,尼龙拉链和搭扣,可调拉链,纽扣,领扣,皮带扣,男服饰扣,衣服扣眼,带子扣钩,转动钩等;

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

在2005年6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出具的裁定书中认为(日本)ykk株式会社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为个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钟惠芹。

(日本)ykk株式会社提交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未经“ykk”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许可,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4日间伪造“ykk”商标标识(标有“ykk”标识的5号拉链头)19200个。

涉案的商标标识已被广州市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查获没收,均未销售。

(日本)ykk株式会社提交民事诉讼代理费发票、外来翻译费发票、假冒产品取缔业务委托合同书、发票作为证据,证明其因制止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8万元、外来翻译费1047元以及向原审被告调查取缔等维权费用2.8万元,共计人民币47047元。

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的外来翻译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请求法院进行认定。

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提交的上海宇杰公司取缔费发票及代理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其并非合理开支,并有可能为伪造。

原审法院认为:(日本)ykk株式会社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0591号“ykk”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3日。

(日本)ykk株式会社对“ykk”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

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未经“ykk”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许可,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4日间伪造“ykk”商标标识19200个,已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

原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原审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审原告因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原审被告因此所得利润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审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审被告赔偿2万元。

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为个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钟惠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原审原告主张两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钟惠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日本)ykk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二、驳回(日本)ykk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日本)ykk株式会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2.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承担上诉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7047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本案上诉人因制止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7047元)是可以确定的,主要包括三项:律师费18000元,调查取证费28000元,翻译费1047元,均有正规发票,属于上诉人维权的必然、合理费用;

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商标标识19200个,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上诉人的商标是知名度高,应得到较高的保护,原审判赔金额过低。

两被上诉人答辩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翻译费不是合理开支,与被上诉人无关,原审法院判赔额是合适的。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本)ykk株式会社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90591号“ykk”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3日。

上诉人(日本)ykk株式会社对“ykk”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未经“ykk”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许可,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4日间伪造“ykk”商标标识19200个,已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

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为个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被上诉人钟惠芹,钟惠芹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广州市增城利丰五金厂承担无限责任。

上诉人维权费过高,原判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获利,被上诉人因侵权已被行政处罚,原判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万元在酌情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上诉人(日本)ykk株式会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