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新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一新公司预交),由一新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