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俞升洋与赵庆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婺知初字第293号
案件名称俞升洋与赵庆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升洋,赵庆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293号原告:俞升洋,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余,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俞升洋为与被告赵庆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

在审理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对被告赵庆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已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