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祥灯饰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池恒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祥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