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浦广泉,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春绿,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7655A号商位业主。
原告浦广泉为与被告郑春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