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76号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明。
委托代理人赵立。
委托代理人王世奎。
被告石狮市攀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攀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