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1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小耿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郑伟南,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面前洋十一横6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耿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郑伟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等)”。
其后,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