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02号原告高林。
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合。
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福。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