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李登义。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