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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叶少芬,吕汉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

被告:叶少芬。

被告:吕汉杰。

委托代理人:林锡彬,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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