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72号原告何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天春。
被告永康市顺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肃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与被告永康市顺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