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毅雄、陈宇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忠涨。
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德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知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