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美满(系广州市越秀区漫奇精品商行个体经营者),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美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