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锋,男,1982年5月28日生,系锡山区东港镇联港超市商店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红豆花园21、22号。
本院在审理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黄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泉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张小泉公司预交),由张小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