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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军与宁波海曙袁记阿六头餐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240号
案件名称陈正军与宁波海曙袁记阿六头餐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正军,宁波海曙袁记阿六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正军。

委托代理人:钱健,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海曙袁记阿六头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晨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忠卫,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宁波海曙袁记阿六头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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