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大青,系珠海市前山青兴商行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