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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龚一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19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龚一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龚一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龚一胜,男,汉族。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一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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