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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绍知初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1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震、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下大路509号。

负责人:周金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精力轴承物资批发站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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