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
委托代理人:张元。
被告:任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任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