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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64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辉,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XX市XX区XX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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