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杨芳。
被告:李世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