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华,系玉环县城关佳缘副食品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