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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军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刑执字第00338号
案件名称方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38号罪犯方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霍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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