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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及智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浩瀚电子厂、彭纷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原告文及智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浩瀚电子厂、彭纷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及智,潮州市湘桥区浩瀚电子厂,彭纷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文及智。

委托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浩瀚电子厂。

投资人:翁焕然(已死亡)。

委托代理人:苏旭辉、陈旭东,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纷练,系玉林市玉州区荣兴电器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及智诉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浩瀚电子厂、彭纷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及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文及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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